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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构成商标使用
发布日期:2018-07-24    作者:姚雷律师
某展览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了“FORTRESS”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35类“商品展示”,注册有效期限十年。某展览公司授权和许可其所属关联机构在2003年6月、2004年7月、2004年9月、2005年1月、2005年4月的某报纸和2004年12月某刊物等报刊媒体上,对“FORTRESS”文字商标的相关电器产品进行了广告宣传。但并没有在中国内地开设“FORTRESS”商标产品销售商场,也没有在任何商场使用“FORTRESS”注册商标。
某电器公司认为某展览公司连续三年未使用该商标,该商标应被撤销,于是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了近似商标。某展览公司认为某电器公司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于2005年7月6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电器公司停止以任何方式使用某展览公司“FORTRESS”注册商标,销毁其侵犯某展览公司商标权的包装袋和其他商标标识物品,在报纸上公开向消费者做出说明并向某展览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某展览公司因商标专用权遭受侵犯所致的经济损失和某展览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商标,商标局能撤销吗?
《商标法》第44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1)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2)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 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依据本法,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虽然某展览公司没有在中国内地开设“FORTRESS”商标产品销售商场,也没有在任何商场使用“FORTRESS”注册商标,但其于2003年至2005年陆续在报纸上对产品进行了广告宣传,《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所以广告宣传也构成商标使用,某展览公司并未连续3年停止使用商标,某展览公司的“FORTRESS”商标专用权仍受我国商标法的保护,某电器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某展览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某电器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某展览公司享有的“FORTRES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相关侵权标识,向某展览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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