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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报就驰名商标被禁广告宣传采访赵虎律师
发布日期:2013-07-04    作者:赵虎律师
2013626日,立法部门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二审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立法者认为:“驰名商标认定实质上是对商标保护的一种手段,强调个案处理、被动保护。驰名商标并不体现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不是荣誉称号。但在现实中,不少企业将获得驰名商标作为提高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的捷径,甚至利用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
此次商标法修改草案的提交,引发了法律界的热议,赵虎律师近日接受了CHINA DAILY(中国日报)的采访,就此次法律修订,谈了自己的看法
律师认为:
首先,驰名商标认定程序应该是为了解决纠纷,保护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程序是一种解决纠纷的程序,本身并不直接体现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
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并非是主关喜好的价值判断,而是建立在事实基础上的求证结果,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必须视个案而定,即驰名商标认定只能在具体案件中结合具体的证据材料来进行认定,这种认定结果可能会因为时空、场景的不同而结果不同。驰名商标认定的目的并非授予某个驰名商标荣誉,而是为了解决具体案件纠纷,依法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这个认定的过程中会考虑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而且这些都是需要用证据证明的,但是其目的并非是为了证明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
如果把驰名商标认定的目的看做体现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驰名商标认定程序则从矛盾解决程序变成了商业手段。即使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只能说明在这一时刻、在一定范围内属于驰名商标,是对已经是驰名商标这一事实的确认,而非额外的加给某一商标一顶荣誉的帽子。
其次,驰名商标本身并没有误导消费者,相反,驰名商标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驰名商标,对于市场经济是非常有益的。
但是,在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宣传发生了问题。驰名商标认定本来是对已经构成驰名商标这一事实的确认,目的是为了解决处理、审批具体案件。但是各地把驰名商标当做政绩,获得驰名商标即给予企业一定数额的奖励;而国家商标局也分批次进行行政认定。驰名商标本来是个案认定、事后认定、被动认定,企业为了获得政府奖励,也为了开拓市场,故意制造案件、纠纷来申请驰名商标认定。而这个过程中发生了许多问题,甚至权力寻租,许多根本够不上驰名商标的商标被评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变异为并非对已经驰名这一事实的确认,而成为一种国家机关授予的荣誉,成为一种企业开拓市场的手段。当企业拿着这种所谓并非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进行宣传的时候,当然属于误导消费者了。
以下附采访全文链接(英文):
//blog.sina.com.cn/s/blog_4e0248da0102efy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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