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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内幕交易行为
发布日期:2018-07-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

证券法明确规定,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消息的知情人员:(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2007年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第6条根据基本法的授权,将上述知情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该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证券交易的内幕人:(1)《证券法》第74条第(1)项到第(6)项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2)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劵法》第74条第(7)项授权而规定的其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①发行人、上市公司;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参与方及其有关人员;④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人;⑤本条第(1)项及本项所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3)本条第(1)项、第(2)项所规定的自然人的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4)利用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5)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201 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出: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征明以下情形之一,且被处罚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内幕交易行为成立:(1)《证券法》第74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2)《证券法》第74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3)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4)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5)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包括:(1)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公开的、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6)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人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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