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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禁止问题
发布日期:2010-10-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内幕交易源于证券欺诈.1814年在英国发生的利用拿破仑大败滑铁卢的内幕信息炒股获利案是世界上第一起内幕交易案件。内幕交易在美国、英国称为内部人交易,在我国台湾称为内线交易。目前各国都以立法禁止内幕交易行为,但对于为什么要禁止内幕交易,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分歧,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也从不同角度对禁止内幕交易提出了异议。对于禁止内幕交易的探讨可以为完善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而且在实务和司法实践中也不无裨益。

关键词:内幕交易 法律行为 借鉴

  我国的证券、期货市场诞生于经济体制改革的特殊时期,在这个经济转型期中大多数人对证券、期货等证券的认识和理解都是肤浅和片面的.再加上法规制度的不健全,市场本身的不成熟和缺陷.在证券、期货市场一直表现出一种“消息市”的特征。人们热衷于通过追求内幕信息.从而采取跟庄行为.以此来获利。这就使所谓的“内幕信息”大行其道.股市成为一种投机的赌博场所。很多事实可以说明,在中国由内幕交易带来的好处.常常被它在市场和人们的不成熟性条件下带来的负效用所抵消,甚至是淹没。证券内幕交易本身在现阶段的中国实际上是一种“直接的非生产性的寻求利益的”活动。
  目前各国都以立法禁止内幕交易行为,但对于为什么要禁止内幕交易,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分歧。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也从不同角度对禁止内幕交易提出了异议。对于禁止内幕交易的探讨可以为完善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而且在实务和司法实践中也不无裨益。
  l关于内幕交易的观点对垒
  1.1内幕交易赞成论
  (1)内部人报酬说。这种学说认为,内幕交易的所得是对公司内幕人员的适当报酬或者说是一种奖励。因为公司的薪金不足以酬劳那些对公司提高劳动生产力,实现技术创新做出贡献的企业家.只有内幕交易才能鼓励他们充分发挥才智,而那些长期投资者并不会因此种做法而受到损害。
  (2)减少股价波动,提高市场效率说。这种学说认为.在公司内幕人员获得有关公司的不利信息后。如果立即披露,则股票价格将大幅下跌.如果内幕人员先利用内幕信息卖出股票.则股价在信息披露前就会下跌.这时的股票购买者与信息披露前的高价位购买者相比,所受的损失要小得多因此内幕交易不仅可以减少股价波动.还能使投资者减少损失。
  (3)私合同说。该学说认为,公司和内部人的关系是建立在意思自治的合同基础上的,如果某公司和其股东反对内幕交易.他们可以将其列入合同条款.而通过合同来个别地禁止.政府不应该干涉属于意思自治领域的私人合同,国家不需要通过法律来普遍禁止内幕交易。
  (4)查禁内幕交易低效论。该学说认为一方面内幕交易具有相当强的隐蔽性.通常是公司高层人员秘密进行的.很难通过司法手段获取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面,一个国家的资源如人、财、物等都是十分有限的.而针对内幕交易的司法活动需要花费国家大量的资源.相对于这种高昂的成本.这种司法活动的效率太低。
  1.2内幕交易反对论
  (1)保障市场公平与维护公众信任说。这种观点认为.公平是证券监管的首要目标之一.禁止内幕交易的首要原因和价值在于维护证券、期货交易的公平,确保公众对证券、期货市场的信任。公平、公正、公开是证券交易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而内幕交易则破坏了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平原则。内幕交易破坏了其他投资者的知情权,因此具有不公平性。就是这种不公平性使公众的信心受损。投资者如果认为所有的证券、期货投资活动中都存在内幕交易的风险.从而就会丧失或降低对证券、期货市场的信心.而公众信心对证券市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2)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说。这种学说认为内幕交易是无效率的.证券价格要反映所有信息就要求公司披露所有的信息。利好的消息可以使证券价格上涨.利空消息可以使证券价格下降。这样市场将把资源配置到好的企业.更加合理化。所以.信息披露是提高市场效率、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最佳方式。允许内幕交易会阻碍重要信息的披露,因为内幕人员会尽可能的利用内幕信息来从事内幕交易牟利。另外,允许内幕交易还将损害公司各层次的决策机制。降低公司的决策效率。
  (3)保护公司财产利益说。这种学说从民法的所有权理论出发.认为公司信息是公司投入了人力、物力等资源才形成的,因此这些信息的所有权应该属于公司而不是内部人。这些内部人在公司董事会没有表决放弃信息所有权的情况下.正如盗窃公司财产违法一样.其利用公司的内幕信息来谋取私利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其应承担的诚信义务,而且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益。
  笔者认为,各家各派对于禁止内幕交易之争,从法律上讲,无非是要实现公平,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投资者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从经济上说,无非是要实现效率。公平和效率应是反内幕交易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2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概念和特点分析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或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布前,自己买人或卖出,或建议他人买人或卖出该证券、或从事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概念由三个基本特征构成:第一.行为主体是证券、期货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或单位;第二。行为方式是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布前,自己买人或卖出.或建议他人买人或卖出该证券、或从事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第三,情节严重。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特点具体有:
  2.1主体是特殊性和多样性的统一
  本罪的主体相对具有特殊性。主要是内幕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而且以内幕人员为主,相对而言集中在掌握内幕信息的公司的内部人身上。但本罪的主体又具有多样性。除了包括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外,还有一些其他可能通过合法途径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还有可能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等,这些人的涵盖面很广,也就是任何人在一定的情况下都有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主体即有法人,也有自然人。从我国已经处理的几起内幕交易来看。主体既有国企总裁又有证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还有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的总经理。类别众多。
  2.2犯罪被害人不特定。而且多处于弱势群体
  内幕交易的受害者人数众多。分布范围特别广。在我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占绝大多数。在股价大幅度的波动中,极少数人赚钱了。而更多的人却亏钱了。股市中有“一赚二平七亏”的说法,而亏钱者绝大多是中小散户。他们是内幕交易行为的受害者。这些散户分布在全国的各个证券营业部。他们普遍认为是自己的操作水平不够,判断失误。而很少想到自己是内幕交易行为的牺牲品。这种被害人的不特定性以及其弱势的地位。给本罪的侦查取证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3交易手段由简单到复杂.违法数额巨大
  和中国证券市场的整体发展水平相匹配的是内幕交易的手法也是从低级简单趋向复杂。从中国证监会公开的情况可以看出,最早的襄樊上证案、宝安公司案都是在获取内幕信息后,直接通过自营的方式或利用自己的账户来购人内幕信息所涉的股票。而到1996年的张家界案。则开设了15个账户来实施内幕交易。从数额上看.襄樊上证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就达1670万元,张家界公司在3个月内也通过内幕交易直接增加财富1180万元。
2.4内幕人员往往与券商或基金机构相勾结
  中国股市的内幕交易常常表现为管理层通过其所拥有的所谓的“利好”消息与券商或基金相互配合.进而延伸为一种基于内幕信息的价格操纵。即做庄。中科创业事件就是一个极好的例子。当吕梁和朱焕良拥有中科创业的前身,以饲料和养鸡业为主的康达尔的控股权时.一方面,通过媒体将公司包装成为“高科技+金融”的新企业,另一方面。以高息、回扣为诱饵通过证券营业部股票为抵押向银行与机构大肆融资用以炒作中科创业的股票。为了不断提供炒作题材,他们先后收购了中西药业、岁宝热电、胜利股份。形成中科系。中科创业的股票曾经由每股13元炒至84元。可见券商或基金机构相勾结也是本罪的特点之一。
  3如何防范内幕交易的措施
  内幕交易的重大危害性要求我们应该积极采取一切行之有效和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尽可能限制和消除犯罪产生的原因和条件。从根本上达到防止、遏制和减少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发生之目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行为的发生。
  3.1完善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的监管制度
  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的监管制度。内幕交易涉及范围广、形式隐蔽。监控、追查、取证、处理均非常困难且成本高。因此对内幕交易的规制仅靠国家证券管理机关的力量难以完成。所以,应当建立一个政府机构、证券业自律组织、交易所等各个方面联合管理的多层次管理网络。
  (1)建立内幕人报告制度。内幕人报告
  制度是指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要求内幕人在一定条件下和须以一定的方式披露有关信息的制度。该制度的根本目的主要在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它使一般投资者了解由于股权控制或由于公司管理权的原因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防范有关人员与公司之前的利益冲突或公司的管理问题;使投资者对已经或者将要成为内幕人身份的人有一定的了解。从而监督他们依法处理与公司或其股东的关系.防止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2)建立公司管制内幕交易的自律机制
  “中国墙”。“中国墙”是指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的企业和银行采取隔离敏感信息在企业各部门间传播的一种隔离机制。从性质上说。它是一个自我约束的机制。它的实施依赖于企业的自我约束。自我限制,依赖于企业的有效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
  (3)建立和完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举报和奖励制度.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3.2加强相关立法、完善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
  从我国最早规定内幕交易的法律规范,199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到1998年的《证券法》、1999年的《期货暂行管理条例》和1999年的《刑法》,经过近10年的发展,我国的内幕交易立法有了一定程度发展。但由于我们国家证券市场不成熟,发展周期短,还是有某些方面需要完善。如地方条例和《证券法》、《期货暂行管理条例》和《刑法》之间有一些交叉和重合的地方需进一步整合。在刑事立法上包括行为方式。法定刑在内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在司法上,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本罪的侦查力度。法院对于犯罪分子施以刑罚处罚。打击犯罪,震慑那些可能犯罪的人,使其不敢以身试法实施犯罪行为。
  完善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的刑事立法和司法。不仅能够对本罪进行有效地惩治和预防。而且能够有效地保障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从而有效地保障证券市场规范、稳定、健康、高效地发展。
  3.3建立起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执法和司法队伍
  对于内幕交易行为查处存在一定的难度.内幕交易行为具有专业性和取证难的特点.而我国又面临执法司法力量薄弱和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
  在美国SEC成立于1935年7月。现在拥有约2000名职员,其中执法官和检察官有300多人。而中国证监会成立之初,编制只有150名,后来增加到300名,但其负责证券稽查工作的部门不到50人,执法力量显得薄弱。1999年中国证监会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在查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要求证监会和公安机关加强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加强办案协调和配合,建立信息通报交流制度。近年来。随着中国证监会和公安部共同管辖的公安部的证券犯罪司成立。大批有专业的证券知识。又有法律知识的人员进入证券犯罪司.极大地充实了证券监管队伍,对以后内幕交易犯罪的查处会大有好处。
  3.4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需要观
  内幕交易犯罪既是一种个体行为.又是一种社会现象。它建立在以自我为中心,以自己的需要为首任.而不顾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它是在拜金主义的影响下.以追求更多的物质利益为目的.而采用违法手段,怀着侥幸的心理实施的犯罪行为。要杜绝这种现象的根本就是我们应当在全社会范围内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树立正确、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需要观。增强抵御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犯罪的自觉性和能动性。我们要消除极端个人主义的思想.消除拜金主义的价值观培养正确的需要观。自觉地运用合法的手段去满足适当的需要.而不是建立在损害他人的利益之上.在拜金主义的驱动下用违法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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