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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行为的判断
发布日期:2014-05-27    作者:姚艳艳律师
根据《内幕交易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相关交易行为是否明显异常,需要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一是时间吻合程度,即从行为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的时间吻合程度把握。所要比对的时间主要有三类:行为人开户、销户、激活资金账户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时间;资金变化时间;相关证券、期货合约买入或者卖出时间。二是交易背离程度,即从交易行为与正常交易的背离程度把握。正常交易主要体现在两点:基于平时交易习惯而采取的交易行为;基于证券、期货公开信息而理应采取的交易行为。三是利益关联程度,即从账户交易资金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人员有无关联或者利害关系把握。为保障被告人的抗辩权,防止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适用对象被不当扩大,《内幕交易解释》第四条规定了四项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犯罪的阻却事由:一是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已明确将该类行为作为禁止从事内幕交易的除外情形。二是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三是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四是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王文芳泄露内幕信息、徐双全内幕交易案中,徐双全自2012年2月3日(周五)下午从王文芳处获悉“德赛电池”股票即将因资产重组而停牌的内幕信息后,即于同年2月6日(周一)至8日,利用控制其妻子陈洁、母亲唐菊花、弟弟徐双喜及其本人证券账户,以-36.72%的综合亏损率抛售所控制的证券账户内“南方航空”、“开滦股份”、“华胜天成”、“神火股份”、“联合化工”等股票得款1,118万余元(实际亏损648万余元),及账户内原有资金余额211万余元,集中买入“德赛电池”股票100笔62万余股,不含税费的成交金额为1,328万余元,买入“德赛电池”股票后各账户总余额仅5,000余元。徐双全所控制的4个证券账户买入的股票与涉案内幕信息股票完全相同;抛售其他股票及集中买入“德赛电池”股票的时间与获取内幕信息时间高度吻合;以-36.72%的综合亏损率抛售其他股票而基本全仓买入涉内幕信息股票的这一不计成本交易行为,与其平时交易习惯明显背离;涉内幕信息交易的4个证券账户系其实际掌控,购买股票资金除徐双喜账户资金系徐双喜所有外均为徐双全所有,出售股票的款项除徐双喜账户资金继续留在账户内外,其他资金均由徐双全实际使用和控制,且徐双喜为徐双全的同胞弟弟,可见,涉内幕交易的4个证券账户的资金进出与徐双全有直接利益关联。徐双全的行为,看似孤注一掷的博弈行为,实质上促使其作出决定的真正因素是其对德赛电池股票即将因资产重组而停牌这一内幕信息的确信,无论是从时间吻合程度还是从交易背离程度、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足以认定其从王文芳处获悉德赛电池停牌、重组等相关内幕信息事项后,在敏感期内从事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  
 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以存在独立判断来辩解其交易行为是正常的。如本案中,徐双全辩解其在投资德赛电池孙公司亿能电子公司期间,就对德赛电池公司前景存在较好预判,认为“德赛电池”股票价格有较大上升空间,曾经就此和相关专业人士及他的操盘手曹某探讨过,并称此次以-36.72%的综合亏损率抛售其他股票而大量买入“德赛电池”股票,系“早就想买了”的结果,完全是基于他本人的独立判断。对此,我们认为既要实事求是,肯定存在利用相关专业知识及信息优势作出判断的可能性;更要结合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判断相关交易行为是否明显异常,即是否利用了获取的内幕信息从事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一般认为,鉴于近年来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的专业化、隐蔽化等特点,为从严打击证券、期货犯罪,“对内幕信息的影响力不应作程度限制,不要求内幕信息对行为人交易决定的影响是唯一的,只要行为人获取的内幕信息对促其交易决定有一定影响,即帮助其在一定程度上确信从事相关交易必定获得丰厚回报,就应当认定行为人是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  
 王文芳泄露内幕信息、徐双全内幕交易案中,徐双全对德赛电池孙公司亿能电子公司有投资,一定程度上知悉德赛电池公司情况,曾经就是否买入“德赛电池”股票确实也有过想法,但一直没有买入,因此不可否定其大量集中买入“德赛电池”股票存在专业判断的可能。但是,从徐双全大量集中买入“德赛电池”股票的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及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来看,促使其作出决定的真正因素是其对“德赛电池”股票即将因资产重组而停牌这一内幕信息的确信。因此,徐双全以其买入“德赛电池”股票系独立判断结果的辩解,明显不合常理,也违反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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