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易明宇因车祸致残,法院当时调解肇事车辆所在单位某招待所赔偿各项费用8万多元。20年过去了,他再度提起诉讼,将某招待所告上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残疾赔偿金32万余元,并获得法院支持。
1993年3月10日21时许,某军分区招待所驾驶员李子毅驾驶的面包车与易明宇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易明宇受伤,李子毅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易明宇构成1级伤残。1994年4月24日,易明宇将招待所诉至法院,经调解,易明宇与招待所达成如下协议:招待所一次性付给易明宇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废者生活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8.2万元。上述内容已履行完毕。2014年7月,即20年期满后,易明宇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再次起诉,请求判令招待所继续赔偿其10年的残疾赔偿金32.538万元。招待所辩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在2004年开始施行,在此之前发生的事故不能适用该解释,且涉案交通事故已于1994年调解结案,法院不应再次受理易明宇的本次诉讼。
法院认为,虽然法律法规一般不溯及既往,但如果当时的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新法处理。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当时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仅规定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应当计算20年,对20年给付年限届满后受害人的权利如何保障没有进行规定,而现行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对该问题予以了明确,即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因此,本案可以适用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该规定符合侵权赔偿应当遵循的“填平损害”原则,能够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现20年给付年限已届满,原告易明宇以没有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确需给付为由提起诉讼,应当受理,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法官说法:
20年后诉讼获支持符合“填平损害”原则
从民法“矫正正义”价值理念出发,赋予被侵权人继续主张残疾赔偿金的权利,更加符合侵权赔偿的“填平损害”原则。鉴于被侵权人在20年的给付年限届满后,其损害仍无法“填平”,法官在判决时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支持了被侵权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意义主要是对于发生在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施行之前的侵权类案件,如果当时被侵权人的伤情构成了残疾,在获得了20年的残疾赔偿金之后,给付年限届满时被侵权人仍然需要相应的残疾赔偿金来维持生活,虽然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之前没有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可以继续主张残疾赔偿金,但依据侵权赔偿的“填平损害”原则,被侵权人仍然可以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继续主张残疾赔偿金。(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