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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人赔偿后,权利人能否再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发布日期:2011-04-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9年10月21日,小学生张某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被王某驾驶的小轿车撞伤,事后,王某赔偿了张某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5230元。另外张某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张某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时,保险公司认为,张某的损失已经由王某赔偿了,保险公司可以不赔。

【分岐】

侵权人赔偿后,权利人能否向保险公司主张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可以不赔,因为张某的损失已经由王某赔偿了,如果人寿保险公司还赔,张某就获得了双倍的利益,这是不公平的。

第二种观点,人寿保险公司仍然要赔,因为人身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有双重求偿权,其可同时向侵权人和保险人主张,该权利不因一方已为赔偿而丧失。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人身保险不同于财产保险,财产保险以补偿为原则,目的在于填补损害,而人身保险则更多基于对人自身价值的考量,不适用补偿原则。财产保险的赔偿要符合等价交换的市场逻辑,不允许当事人获得双重利益。但本案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其价值不能用货币量化。张某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发生人身保险事故,其在向侵权人请求赔偿后,还可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求偿,保险人仍负理赔义务。也即,人身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双重求偿权,其可同时向侵权人和保险人主张,该权利不因一方已为赔偿而丧失。

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 吴雨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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