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同一部位,能否同时主张残疾赔偿金和后续医疗费?
2015-01-02 重庆律师蒲能
【案情】
易某雇佣唐某驾驶挂靠某运输公司名下货车与横过公路的向某相撞,造成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向某住院治疗17天,产生医疗费24879.63元,经鉴定,原告向某评定为10级伤残,续医费8000元。经交警认定,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向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向某某因同一部位损伤,是否能同时主张残疾赔偿金和后续医疗费,对此,有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受害人向某某治疗尚未终结即进行伤残鉴定,并依此鉴定结论主张残疾赔偿金,并同时主张后续治疗费的,不应当得到支持。因为伤残鉴定应当于治疗终结后进行。当然,当事人选择放弃主张后续治疗费的,可以支持其残疾赔偿金;当事人选择后续治疗费的,对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应当暂不予支持,待治疗终结后,可以再次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另行主张,而不应当像本案受害人向某某那样同时主张残疾赔偿金和后续医疗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受害者同一部位既构成伤残又需要二次手术进而以此为由同时主张残疾赔偿金和后续医疗费的认识问题实际上是对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后果”的认识问题。受害者无论主张残疾赔偿金还是主张后续医疗费,均是以损害后果为基础,如果没有损害后果,则其主张损害赔偿也就没有依据。同时,损害赔偿的权利主张要以“损害后果”的稳定为前提。处理该问题要考虑受害者的损害后果是否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如果后续治疗是对病情稳定的维持性治疗,对已有的伤残等级不会产生影响,则后续治疗费与残疾赔偿金可以同时主张。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受害者之所以能够取得同一部位既构成伤残又需要二次手术的鉴定意见既有法律的原因也有司法鉴定机构的不规范操作的原因。应考虑不同的案件类型适用鉴定标准的不同,进而做出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是国家强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3.2 评定时机认为“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2.7 治疗终结认为“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其强调的是“治疗终结”并且是临床“效果”的稳定,因此应当让鉴定机构明确受害者的损伤是否达到“临床效果稳定”的要求。如果符合“临床效果稳定”的要求则可同时主张残疾赔偿金和后续医疗费,因为既然效果稳定了,那么后续治疗只能是维持或稳定伤情的,不会对残疾等级造成影响。如果受害者的损伤不达到“临床效果稳定”的要求,则不具备鉴定的前提条件,应当继续治疗,即便鉴定机构给出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也是欠缺的。
因此本案受害人向某某所提供的鉴定意见如果明确受害者的损伤达到“临床效果稳定”的要求,则可以支持其同时主张残疾赔偿金和后续医疗费诉讼请求。
来源:巴南法院 作者:何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