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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红旗区法院:由一起离婚案引出的“一码是一码”
发布日期:2018-06-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红旗法院受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中,依法判决原告侯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婚后之女王小某由其母侯某抚养,被告王某从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支付王小某抚养费600元至王小某18岁止。

但9个月过去了,王某迟迟不肯履行义务,于是侯某向红旗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王某从2016年6月——2017年2月共9个月的抚养费54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红旗法院执行局几次将侯某、王某传来调解都收效甚微。因王某坚持认为:“给小孩抚养费可以,但我必须先见到孩子。侯X可以带孩子来法院和我见面,见到孩子我立马现金支付。以后每月抚养费都以当面见孩子给现金的方式支付,否则分文不付。”而侯某则认为:“抚养费和见孩子可是‘一码是一码’的事。孩子是判给我的,不能认为不叫见孩子就不给抚养费。”王某则反驳道:“抚养费和见孩子怎能是‘一码是一码’的事呢?孩子也是我的亲骨肉,怎能就因我还没交抚养费就不让我见孩子呢?若不让见,就是不出抚养费。”这时李海泉法官对王某讲:“你说这话就离谱了。若从这一点去理论,见不见孩子和履行法律义务更是‘一码是一码’的事了,不能以为不叫见孩子就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那样,你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承担相应后果的。”

因被执行人王某一直采取拖延战术不肯付钱,经申请执行人侯某申请,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某的银行账户。而此时的王某还正在按月还房贷,杜绝了还贷来源,王某便很快来到法院支付了5400元的抚养费和150元的案件受理费。至此,一起离婚纠纷案到此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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