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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病假还要指定医院?法院:员工有权选择合适医院就诊
发布日期:2018-06-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本报讯 有些公司为防止员工虚开病假证明“蹭假”,规定只有持指定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才能请病假。然而,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是否构成对员工自主择医权的限制?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中给出了答案。

赵女士是锦天公司的员工。2015年2月起,她多次因抑郁症到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就诊,该中心分别于2015年2月27日、3月27日、4月27日、5月26日出具了建议其休病假一个月的病情处理意见单。

自赵女士休病假后,锦天公司一直按每月3160元标准支付她的病假工资,但从2015年5月16日起突然停付,并要求赵女士去其指定的华山医院复查。2015年6月23日,赵女士按要求至华山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休息一周(抑郁症)”。诊断结论出来后,公司仍未支付剩余工资。

赵女士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向浦东人保局进行了投诉,要求公司支付其2015年5月16日至6月15日期间病假工资。浦东人保局经向双方调查后,于2015年9月29日向锦天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但锦天公司未予整改。浦东人保局遂于同年11月11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锦天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赵女士2015年6月的工资报酬,共计3160元。

锦天公司不服该处理决定,将浦东人保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赵女士作为第三人参加了庭审。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浦东人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了锦天公司的诉讼请求。锦天公司随即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上海一中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有权对员工的病假证明提出质疑,但患病员工也有权根据病情轻重和医院的远近选择合适的医院就诊,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患病休息时需提交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及病假证明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且赵女士已按照锦天公司的要求于2015年6月23日至华山医院复查,没有证据表明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出具的病情处理意见单存在虚假或不符合诊疗规范的情况。而锦天公司虽提出赵女士称病不上班期间在外兼职,但没有相关证据证实。

法院据此认定,浦东人保局要求锦天公司向赵女士支付工资报酬的行政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锦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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