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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病情复杂医院没有及时会诊被判决赔偿的泰安法院案例
发布日期:2018-05-02    作者:马家强律师
患者病情复杂医院没有及时会诊被判决赔偿的泰安法院案例
泰安医疗纠纷马律师提示:病情复杂患者入院后,医方根据病情的复杂性及时组织多学科专家会诊,当主要的疾病作出诊断后,应当及时将患者转入有关专科病房就诊。如果医院未尽以上相关注意义务,具有过错
案情:山东某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泰安市中心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30%-40%。主要分析为:一是入院后,医方没有根据病情的复杂性及时组织多学科专家会诊,为临场诊疗提供依据。二是入院后当主要的呼吸系统疾病作出诊断后,没有及时将患者转入有关专科(如呼吸科)病房就诊。三是在院诊疗期间,对主要疾病诊断混乱而不明确,使其治疗盲目而缺乏针对性,以致最终治疗无效而死亡。医方诊疗行为存在未尽相关注意义务和临场诊疗欠妥之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鉴于,患者病情复杂并较重,其发展迅速,虽然死亡与医方诊疗行为过错存在因果关系,但并非系医方诊疗行为过错直接所致,故过错参与度为30%-40%
本院认为:根据患者病历记载,患者曾进行肾移植手术,住院时已发热10天余、在入院后,医方应当根据病情的复杂性及时组织多学科专家会诊并及时进行各项检查以及时对症治疗。在患者治疗期间,被告对主要疾病作出不同诊断,变换次数治疗用药欠妥,存在未尽到相关注意义务和临床诊疗欠妥的过错,由于治疗缺乏针对性,这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鉴于患者病情复杂严重并发展迅速,虽然死亡与医方诊疗行为过错存在因果关系,但并非系医方诊疗行为过错直接所致,故医院应承担35%的责任为宜。
2、护理费。原告主张护理人员为2,被告没有异议,仅对两护理人员身份及实际减少收入证明有异议。
5、死亡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原告认为患者配偶为被扶养人,有子女三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本院不予支持。
8、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本案疾病及死亡的具体情况、被告方过错程度、家庭的实际情况、死亡对原告造成的精神打击、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7500元。
9原告主张的因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损失,四原告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的责任,不举证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原标题:xxx与泰安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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