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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嘱继承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8-06-14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刘辛诉称:被继承人刘丽与被告张阚二人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原告刘辛、被告刘烨、被告刘贵、被告刘晨、被告刘陌、被告刘顺六子女。因被继承人刘丽和被告张阚二老居住的静然小区401号房屋,系原告刘辛出资购买,故该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刘丽名下,且当时二老为保障原告的利益,针对该房屋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明确表示由原告继承涉案房屋,现被继承人刘丽去世,被告张阚表示愿意现在就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原告,但是遭到被告的阻拦,现请求判令原告继承涉案房屋一半产权。
  2、被告辩称
  被告刘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被告刘陌怀疑原告刘辛的购房款是使用被继承人刘丽与被告张阚二人的老房拆迁款,并非原告刘辛自己的资金。第二,被告刘陌不认可原告所称公证遗嘱的真实性。第三,六个兄弟姐妹都一直履行赡养义务,共同承担老人的医药费用、日常开销,都有权继承涉案房屋的产权份额,请法院依照法定继承处理涉案房屋。
  被告张阚辩称,原告刘辛与其丈夫二人对被继承人刘丽和被告张阚非常孝顺,六个子女中只有原告赡养张阚和刘丽,尽到了子女应尽的义务。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全部是原告出具,故被告同意原告应当享有涉案房屋产权。
  被告刘烨、刘晨、刘贵、刘顺共同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刘丽生前以自己名义申请的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居住人为被继承人刘丽和被告张阚二人。随后,被继承人刘丽作为买受人,与房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以20万元价款购买涉案房屋,并将房款一次性付清。涉案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被继承人刘丽。被继承人刘丽于2014年6月去世。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购房款发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专用收据、中国建设银行刷卡凭证等原件,以证明涉案房屋购房款的来源。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继承人刘丽和被告张阚二人订立的两份公证遗嘱,根据两份公证遗嘱,刘丽、张阚二人均在遗嘱中表示由原告继承涉案房屋中自己的份额。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涉案房屋中刘丽享有的一半产权份额由原告刘辛继承。
  四、律师点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认涉案房屋在刘丽与张阚二人婚内共同购买,系二人的夫妻共同房产。刘丽为处分其享有的涉案房屋份额所订立的公证遗嘱内容合法,形式符合法定要件,应当确定为合法有效的遗嘱。被告刘陌虽然不认可公证遗嘱的真实性,但是未提交任何证明其主张的证据,亦未申请笔迹鉴定,故法院不能支持刘陌的抗辩。故本案应当按照刘丽的公证遗嘱办理继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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