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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我的车撞伤了人,我该怎么办需要付责任吗?
发布日期:2018-06-14    作者: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2014年10月4日上午11时许,某人驾驶一辆马自达轿车(车主秦某)行经某高速路段时,追尾李某驾驶的轿车,造成李某的车辆后防撞钢梁受损。马自达轿车的驾驶人下车查看现场后又立即驾车逃逸。当地交警大队出现场后,认定马自达轿车驾驶人承担事故全责,李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支付了施救费200元、车辆维修费5651元,李某通过交警部门找到马自达轿车的车辆所有权人秦某,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秦某认为自己不是肇事车辆的实际驾驶人,没有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后,李某只得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秦某赔偿其施救费、车辆维修费共计5851元。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车辆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且使用人的身份无法确定的,车辆的所有权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当机动车驾驶人与所有人非同一人时,对于交强险不能覆盖的部分,应当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机动车所有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当中,被告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自认事故发生前自愿将车辆交付他人使用,但在事故发生后却陈述不清楚车辆在哪里,也没有说清楚车辆使用人的身份信息,致使本案无法明确车辆的实际控制人,放任风险的发生。因此,被告的行为导致无法确定肇事车辆驾驶人的身份,原告无法向驾驶人主张全部合法权益,故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具有过错,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由于事故发生时,被告没有给肇事车辆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被告应当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借车、用车均应注意风险防范,从本案的情形及风险控制角度来说,机动车所有人在将机动车交由他人使用时,必须具有充分的能力确定实际使用人的身份,而且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尽职审查义务,在这种情形下,其自身对于事故将不承担任何责任。此文是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树英律师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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