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朋友骑电动车时出交通事故,被一辆货车撞了,交警判定双方对半责任。我朋友受伤严重,医药费花了5万多,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当他打算起诉时,发现肇事者从他人手里购买时该货车已经转了三手、还是报废车,也未登记在肇事者名下,没年检也没保险,而且肇事者也没有经济能力赔偿。
请问该找谁来承担这个损失?
【律师谢保平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故而你朋友可以起诉肇事者和之前的两名车主,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有些人的车辆达到报废期了,因舍不得报废而低价处理,这样往往会因小失大,希望大家能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