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征收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应当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如果政府不依法公告,也未征求公众意见,被征收人也可以先拒绝签署补偿协议,依法维权。
征收补偿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征收目的;(二)征收范围;(三)征收补偿方式;(四)搬迁过渡方式及期限;(五)补助及奖励费标准;(六)征收补偿资金;(七)征收实施步骤;(八)征收实施单位;(九)签约期限;(十)其他事项。
补偿协议应该是以补偿安置方案为基础的,如果补偿协议上给出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补偿安置方案,也是不合理的,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字。
知识拓展:关于什么样的补偿协议不能签的问题,都是老生产谈了。今天只强调一点,补偿协议内容一定要完整,不要在内容模糊、关键内容缺失的协议上签字。一般而言,补偿协议应该包括如下内容:
(1)首先,补偿协议应该对补偿方式进行约定,明确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
(2)如果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该明确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3)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该明确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等内容;
(4)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进行约定;
(5)对停业停产损失作出约定;
(6)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作出约定;
(7)对补助与奖励、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作出约定;
(8)双方认可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