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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尽主要赡养义务 可以继承公婆遗产
发布日期:2018-06-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部队安置给退休的侯先生一套位于丰台区的楼房,侯先生与其妻田女士育有二子一女,二老一直与儿子侯大、儿媳刘某共同生活,由侯大、刘某照顾日常起居。

1998年部队房改,侯先生和田女士买下了该房屋的产权,房款由侯大、刘某夫妻支付,产权证登记在侯先生名下。

2000年,侯大因病去世了,儿媳刘某毅然决定留下继续照顾侯先生和田女士。

刘某辛勤劳作、省吃俭用,细心照料两位老人。2004年,田女士也因病去世了,刘某仍一如继往悉心照顾侯先生,侯先生住院,她像亲女儿一样在床前侍候,家里家外跑前跑后,侯先生最后是含笑离开的人世。

好儿媳刘某照顾公婆的行为受到周围群众的广泛好评,刘某因此被评为北京市“孝星”。

前不久,刘某来到首佳公证处向工作人员咨询。她说,公公婆婆并没有留下遗嘱,像她这种情况她对侯先生、田女士遗留的房产是否享有继承权?公证员给出了肯定的答复。

为何刘某会享有继承权呢?

公证员说法:

我国《继承法》规定,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上述案例中,侯先生和妻子田女士生前都没有立有遗嘱,也未曾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因此,两位老人遗留的房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依据法律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而刘某与侯先生、田女士之间的公媳/婆媳关系在法律上是姻亲关系,是基于刘某与二人之子侯大结婚的事实而产生的,在侯大亡故的情况下,这种姻亲关系在法律上也随之消灭,刘某与侯先生和田女士之间是不存在法定的赡养义务的。

但是,刘某却在丈夫去世后在事实上履行了赡养公婆的义务,这种行为不仅应得到道义上的褒扬,也得到了法律的肯定。

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刘某有权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侯先生和田女士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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