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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大讲堂——征地拆迁维权,留一份补偿协议原件很重要!
发布日期:2018-06-01    作者:沈玉潮律师
法律知识大讲堂——征地拆迁维权,留一份补偿协议原件很重要!
最近有些人咨询小编,问:“征收方不给我安置了,不给我钱了,怎么办?”小编会答复说:“拿着补偿协议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征收方履行协议内容。”但得到的回复是:“我没有协议呀”“征收方没给我协议呀”“征收方说回去盖章,之后再也没给我呀”等等类似的答案。今天小编为大家讲解一下,签完补偿协议留一份原件有多么重要!
实践中,大部分被征收人都是通过和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来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偿期限等诸多补偿事项。在签订协议时,征收方通常会要求各位被征收人签一式多份,那么作为被征收人,我们有没有权利留下一份原件?我们又有没有必要留下一份原件?

首先,我们来看看实践中被征收方通常有哪些说法。
典型说法之一:“原件我们需要存档,保证签订的协议有据可查。这是政策要求,不能随便更改。”
这种说法完全就是借口,属于打着政策的幌子来搪塞被征收人。试想,既然需要存档,那何不签一式三份,这样存档一份,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各一份,完全可以既满足“政策要求”,也能满足被征收人保留原件的要求,一举两得并非难事。
典型说法之二:“你们拿的复印件和原件内容一致,效力也是一样的。如果你们以后确实有需要查看原件,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查阅。”
这种说法被征收人千万不可信,复印件与原件虽然内容一样,但在法律效力上却有区别。一般而言,在诉讼中提供证据时都要求提供原件,只有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才能提交复印件。如果后期发生诉讼,各位被征收人试想,该如何证明当初征收方没有留给自己原件?该如何证明自己提供原件却有困难呢?在涉及到自己的利益时,更不可能指望征收方履行供你查阅原件的诺言!因此小编在此提醒大家,与其事到临头不知所措,不如从一开始就做到万无一失,也就是说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就要明白自己一定要保留至少一份原件!

其次,各位被征收人要明白,自己是有权利留下协议原件的,这种要求并非无理取闹!
所谓补偿协议,是指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数额、支付期限、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 补偿安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书面协议,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签订的补偿协议类似于合同,双方地位是平等的,既然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然双方都有保留原件的权利!各位被征收人务必要明白这一点,不要轻信征收方要收回所有原件存档的借口。
最后我们来谈谈,各位被征收人到底有没有必要留下协议原件。小编在此非常肯定地告诉大家:非常必要!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如果将所有原件都交给征收方,被征收人就将自己置于一种非常被动的地位和巨大的风险之中。一旦征收方拿走所有原件,我们谁都无法保证他们不在协议上动手脚,假如征收方擅自篡改了补偿金额,补偿期限等关键内容,被征收人该拿什么证明呢?再者,大多数被征收人都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也可能并未咨询专业律师,这样签订的协议很可能是存在漏洞的,如果将原件都让征收方带走,而征收方又蓄意利用这些漏洞侵害被征收人的利益,被征收人将面临巨大的风险。

第二:一旦后期就补偿协议发生诉讼,被征收人没有协议原件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只能提交复印件,而征收方如果将其篡改后的“原件”作为证据条件,其原件的效力无疑是优先的,这样被征收人在诉讼中就会处于不利地位。
因此,无论出于对以上哪一点的考虑,保留原件都是十分必要的。
以上就是今天小编想跟大家分享的内容,在最后也再次醒各位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务必要盖章留底,至少保留一份协议原件,以规避不必要的风险!如征收方不履行协议,可以拿着协议起诉至人民法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不留协议,答应再好的补偿,没有协议不等于白签吗?到时候房子也被拆了,钱也没给或者安置房也不给了,你想维权就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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