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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遗嘱继承事宜引发的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8-05-29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董忠、董毕诉称:被继承人董童和李佳二人原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原告董忠、董毕两名子女,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产,作为二人的夫妻共同房产,位于城堡小区369号。现二人已经离婚,被告张阳与被继承人董童再婚,二人无共同子女。现被继承人董童已去世,被告张阳霸占涉案房屋,阻碍原告董忠、董毕行使继承权,特请求法院:1、判令二原告继承涉案房屋;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被告辩称
  被告张阳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阳与被继承人董童再婚后,一直共同生活居住在涉案房屋内,被继承人董童生病期间也是被告张阳对其悉心照顾,不离不弃,被继承人董童为表示情谊,在生前曾订立遗嘱,其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同意由被告张阳继承涉案房屋中自己所占有的所有产权份额。现被告提出反诉:请求判决被告继承涉案房屋一半的产权份额,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董忠、董毕二人针对被告张阳提出的反诉请求,主张被继承人董童在订立该遗嘱时,已经处于神志不清阶段,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故该遗嘱中的内容并不能认定为被继承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不能认定有效遗嘱。但二原告并未针对该主张向法院提供任何有力证据。
  据查,涉案房屋系由李佳与被继承人董童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在二人诉讼离婚时,涉案房屋经法院判决为二人按份共有,各占一半产权份额。
  被继承人董童订立遗嘱时,分别请了第三人安静、刘水作为见证人并分别在该遗嘱中签字捺印,被告张阳同时还向法院提交了订立遗嘱时的全程录像。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房屋中一半份额由张阳继承;
  2)、驳回二原告全部之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十七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经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董童及其前妻二人。被继承人董童的遗嘱形式合法,内容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故该遗嘱合法有效,董童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一半份额应当由被告张阳继承。至于原告主张的董童订立遗嘱时神志不清一说,因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能支持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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