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城管野蛮强拆,依法维权强拆决定被撤销
原告:张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孙清泉、刘宏国律师
被告:某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基本案情
张先生的房屋面临征收,但是面对征收方的强势,经过多次谈判却未能达到补偿标准,因此张先生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武装自己,经过多方比较后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孙清泉律师、刘宏国律师进行维权。专业的京平律师在详细的了解张先生的情况后,迅速制定了维权方案,认为当务之急是先保住房屋,即对强制拆除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但被告某城管在庭审中辩称对张先生房屋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还认为自身不是行政主体,不是被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
1、 县城管实施行政处罚权系行政机关的权力,具有本案的行政主体资格。
2、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某县城管未提供证据证明强制拆除张先生房屋的决定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查属程序违法。
胜诉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某县城管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