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保全应否继续
发布日期:2018-05-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被告何某于2012年2月15日向原告杨某借款150万元。后因其未能依约还款,杨某起诉要求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诉讼过程中法院依申请裁定查封了何某名下的房产一处。杨某胜诉后,何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杨某亦未在法定的二年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现财产保全即将到期,杨某请求法院续封。
【分歧】
本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但在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况下,原告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却要求法院办理续封手续,继续查封被告的财产。对于原告的请求,法院该如何回应,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实践中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依法申请了财产保全且案件胜诉,法院应续封。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视为其放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法院不应续封。第三种意见认为,法院可限期原告申请强制执行,逾期未申请的,则法院不应续封。
【评析】
笔者倾向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同时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这表明有的案件可能从形式标准判断已超过二年,但因存在中止、中断之情形,申请执行实质上并未超期。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有相应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本案中,表面看原告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二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但是否存在中止、中断之特殊情形尚不得而知,有必要听取原告意见。如简单按照第二种意见处理,就有可能损害原告方的合法权益。
2.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明确了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的案件条件,即“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使判决难以执行”的用语,表明财产保全的最主要目的是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既然主要是为了执行,现案件又有待于执行,那么法院就应当向原告发送通知,探知原告“为执行而保全”的目的有无发生变化或者原告是否还需要法院“帮助”执行。逾期不申请的,应视为其放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原则。
3.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权利并非毫无边界,超越边界就涉嫌滥用权利。原告作为胜诉一方,在被告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有权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其应申请强制执行而不申请,却要求续封,行为不太正常合理。如法院无原则地满足其要求,势必会形成一种针对被告财产的“不进(不申请强制执行)、不退(拒绝解除保全)”之不合理状态,有违公平正义。法院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阻止此种状态的产生,在最大限度保护原告方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被告方的利益,努力实现双方当事人在财产保全有关问题上的利益平衡。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