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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中被拆迁人如何申请停止侵权强制执行?
发布日期:2015-01-21    作者:张静律师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在拆迁维权案件中,提起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是一种常见的手段。如当开发商在被违法强拆或偷拆房屋所在的土地上进行违法建设时,被拆迁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这种民事诉讼胜诉之后,作为被告的开发商等单位一般不会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此时,作为原告的被拆迁人就需要申请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被拆迁人怎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呢?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有具体规定:
申请执行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法院依申请执行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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