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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申请强制执行时是以一审判决为执行依据,还是应以二审判决为执行依据?
发布日期:2017-12-27    作者:110网律师
本律师前几日去香河县法院做执行立案,案件经过了二审并维持原判,所以本律师提交了二审判决的送达回证,以证明二审判决已送达,判决已生效,但是该法院的立案庭却要求出具一审判决的生效证明,于是本律师与其进行了一番理论探讨,但最终他们以一句“我们这就是这么规定的”给我驳回了,那么问题来了,二审维持原判的案件,执行是依据一审还是二审呢?
             对此实务中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执行依据应该是一审判决书,因为当事人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二审判决既然维持了原判,说明原判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判应该发生法律效力,且执行依据应当有给付内容,但二审判决并没有执行内容。
  第二种观点认为,执行依据应该是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但申请人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同时提交原审的判决书,以便在执行中确定“原判”的内容)。一审判决书因为当事人的上诉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即使二审维持原判,但在事实认定等问题上可能与一审不尽相同,而结果仍是维持原判,如执行一审判决会出现与执行二审判决不同的处理结果,并且将导致二审维持原判中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确定和负担无法执行。
    第三种观点认为,一、二审判决共同构成执行依据,是执行依据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理由是:二审维持原判判决是一审判决生效的合法性依据,而生效的一审判决,其主文给付内容的确定性是可依执行的具体根据。
本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也是实务中的主流观点),相关理由如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据此可知:一审判决,除法律规定的一审终审的特别规定外,均在超过上诉期间未上诉时生效;如果当事人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就未生效。法律没有规定二审维持原判可使一审判决转为生效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准上诉,二审判决宣判、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维持原判是指,二审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适应法律、判处结果的认同,其实质是作出了“同意一审判决”的实体判决,判决主文与一审相同,只不过简略地表述为了“原判”;同时,二审判决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确定和负担作出判决。
因此,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的情况,执行的依据应当是二审判决,一审判决提交是只是为了明确原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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