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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仍然协助获刑罚
发布日期:2018-05-24    作者:110网律师
明知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仍然协助获刑罚
浙江两帮犯与“老赖”一同获刑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明知“老赖”欠债不还,还帮助转移财产,两名帮犯和“老赖”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日,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正甲、刘正乙、郑某等三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和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

  2014年11月,平阳县人民法院对张某与刘某、刘正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刘正甲对刘某欠张某的4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5年4月,平阳法院委托苍南法院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刘正甲系温州某印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其持有该公司50%的股份,上述股权已经在诉讼阶段被依法保全。同年8月,刘正甲为逃避法院执行,伙同温州某印务有限公司股东刘正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以买卖形式将该公司两台价值200多万元的机器予以转移,刘正乙、郑某在明知刘正甲转移财产逃避法院执行的情况下,仍然予以协助,导致案件无法执行。

  经法院说服教育,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刘正乙、郑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7年5月,被告人刘正乙、郑某家属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代为退还刘正甲部分非法变卖所得,并取得张某谅解。

  苍南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正甲身为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正乙、郑某明知被告人刘正甲身为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且有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意图,仍帮助刘正甲转移机器设备,抗拒执行,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均应当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结合案件实际和各被告人的犯罪情况,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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