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一起案件中,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执行人女儿已成年,是小儿麻痹,月收入仅千元,但却有几十万存款,经查银行明细,发现该存款为被执行人存入。
【分歧】
本案能否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女儿名下的财产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一、该财产很明显为被执行人之隐匿财产,可以直接执行。
二、该财产为被执行人女儿之名下财产,且人民币不同于特定物,不能直接执行。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是:
尽管银行明细可以证明被执行人女儿帐上的钱是被执行人转入的,但根据法律规定,作为动产的人民币,谁占有(在谁名下),所有权就归谁。非经法定程序(应当是诉讼程序)确认该款项的所有权归被执行人,则该款项归被执行人的女儿所有,法院不能以被执行人存入该存款系“转移财产或隐匿财产”为由而直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女儿名下的财产。这样不仅是法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也是对被执行人女儿诉权的侵害。
作者:湘东区人民法院 宋梅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