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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罪?
发布日期:2018-05-08    作者:刘琬琳律师
导读:作为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内幕信息,并利用已获悉的内幕信息进行相关股票交易,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罪?今天,我们将通过以下案例为大家做简要分析。案情简介: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
2014年4月14日,甲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内部会议,规划融资投向和规模,对太阳能项目等重大投融资项目进行了讨论。4月28日,该公司召开定增项目筹划启动会,明确了定增项目分工和待定问题解决意见。8月18日,该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9月18日,该公司董事会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9月22日,该公司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并复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相关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4月14日至9月22日。
邓某作为甲股份有限公司一下属公司业务拓展部副总裁,参加了2014年4月14日甲公司召开的公司投融资项目动议会议和4月28日的定增项目筹划启动会,知悉了甲公司筹划定增项目等信息,并全程参与了此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中光伏电站建设项目的摸底、实地考察、报告撰写及论证等相关筹备工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邓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操作本人证券账户,买入甲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42400股,成交金额人民币1609692元,盈利411565.67元。
法院判决: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构成内幕交易罪
邓某作为甲公司一下属公司业务拓展部副总裁,在参与甲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知悉了甲公司筹划定增项目等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多次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12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11565.67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律师说法:内部人员通过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以内幕交易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四)3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本案中,邓某作为甲公司的一个下属公司业务拓展部副总裁,全程参与了该公司重大投融资方向与规模会议,提前知悉了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相关内幕信息,并利用其已获知的信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多次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盈利411565.67元。邓某作为甲公司股票信息知情人员,在涉及对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多次进行相关股票交易,成交额达1609692元人民币,获利40余万元,邓某的行为扰乱证券交易秩序,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且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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