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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好友处获悉内幕信息炒股亏损还被罚 内幕交易罪如何处罚
发布日期:2017-06-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3年10月,S公司与T公司商谈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以及由T公司做S公司第一大股东事宜。该事宜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为《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3年10月9日至10月29日。卞某全程参与S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接触、谈判过程,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案例:从好友处获悉内幕信息炒股
 
2013年10月,S公司与T公司商谈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以及由T公司做S公司第一大股东事宜。该事宜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为《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3年10月9日至10月29日。卞某全程参与S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接触、谈判过程,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刘某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卞某系多年好友,关系十分密切,经常联系聚会吃饭,周末、晚上也常聚会打牌。2013年10月11日至10月21日期间,刘某控制两个账户共计买入S公司669500股,总成交金额2939467元,S公司复牌后全部卖出,亏损4461元。



内幕交易罪如何处罚?

综合考量刘某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卞某的密切关系、两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频繁通话、刘某交易S公司股票明显异常、关于交易理由的解释可信度不高等情况,江苏证监局认定刘某从卞某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刘某处以6万元罚款。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单位,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根据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我国《证券法》明确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投资者不要听信各种传闻消息,知悉内幕信息的人购买股票,由于资金量和退出时间点选择等因素很难获利,且容易踏上违法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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