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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冲入闹市,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布日期:2018-04-25    作者:杜红涛律师
案情简介:醉酒驾驶机动车闯入闹市区
2014年12月26日晚23时10分许,陈某在血液内乙醇含量达266mg/100ml的严重醉酒状态下驾驶自己的轿车,在市区限速50公里/小时的繁华路段由北向南行驶。23时18分许,陈某以100-108公里/小时的速度驾车行驶至该繁华路段某广场西门附近时,连续撞击路上行人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李某甲、汤某甲、周某甲、胡某甲等人,部分被害人被撞抛起来后,再次与停在该繁华路东侧路边的轿车发生碰撞。徐某甲、徐某乙在被撞击后当场死亡,胡某甲、李某甲、汤某甲、周某甲在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驾车驶入该繁华路段东边绿化带,撞击到路边的治安岗亭后停止,致岗亭严重毁损。陈某下车到附近一快餐店内,请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逃离现场。当晚23时50分,陈某在家人陪同下到蚌埠市山香路当地派出所投案。
法院判决:醉驾冲入闹市,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陈某明知酒后驾车具有危险性,仍然在醉酒后驾驶车辆,且在城市繁华区域道路上高速行驶,致六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陈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律师说法:醉驾并超速行驶在闹市,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陈某明知醉酒后在闹市区超速驾驶机动车具有严重危险性,仍然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在市区繁华路段超速行驶,制造连续撞人事件,导致二人当场死亡,四人经抢救无效后死亡。陈某明知危害性的存在仍放任事情发生,主观上构成间接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陈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同时,陈某以超速行驶在市区繁华路段的危险方法,使不特定人群处于危险状态之中,并致六人死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对陈某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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