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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汽车在闹市区追逐、撞击他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学习札记159】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59(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2-12-2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驾驶汽车在闹市区追逐、撞击他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学习札记159】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59(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涂某某驾驶汽车在闹市区追逐、撞击他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裁判摘要】
行为人在城市道路或繁华市区驾驶机动车追逐、撞击特定对象,但其对可能造成其他不特定人的伤亡持放任态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4期,总第22辑,法律出版社  201211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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