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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在笔录中表示谅解可认定为谅解情形
发布日期:2018-04-22    作者:钟如超律师

2012年7月,犯罪嫌疑人李某与被害人张某同系海风号渔船的作业工人,某日14时许,李某趁张某不注意,将张某枕头下放置的现金五千元拿走,同日17时许,渔船靠岸张某发现其放置的现金不见,随即当场报警,民警出警到现场后认为李某等人有作案嫌疑,便逐一询问,经调查,李某供述是其拿走五千元现金,并交出现金自愿认罪。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李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辩护律师欲找到被害人张某,希望其对被害人李某表示谅解。此时张某更换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辩护律师在检察院阅卷时发现,公安民警在为被害人张某做笔录时问道“你被偷的钱李某全部还给你了吗”,张某回答“都还给我了,还补偿了我五百块钱,我也原谅他了,都是一块干活的,都不容易”。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数额并不大,甚至可以争取判处缓刑,毕竟李某已经被羁押了一个月。
赔偿谅解重点不在于一纸协议的形式,二是被害人表示谅解的真实意思。通常办案时的赔偿谅解情形,是单独签订赔偿谅解协议,而本案的赔偿谅解是在被害人笔录中记载。被害人笔录是公安机关两名民警在盗窃现场为被害人做的,是真实有效的被害人陈述。辩护律师抓住这一点,向检察机关、法院提出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的意见。最终被采纳并判决生效。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细致研究证据,灵活运用证据,不拘泥陈旧,在证据中深挖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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