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73年2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暂住本市普陀区。
辩护人艾律师,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6)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8日下午14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在本市山西北路XXX号附近,因贩卖毒品犯罪嫌疑被公安民警追捕,被告人张某在逃逸过程中,持刀与民警对峙阻碍人民警察执法,并趁机逃离现场。
2015年12月7日,被告人张某在本市普陀区宜川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
并有证人徐某某、顾某某、吕某、营某某等人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上海市公安普陀分局出具的《抓获情况》,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持械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十二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十二条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一款"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一款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二百七十七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二百七十七条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一款"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一款 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7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陈春丹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铮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