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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签保密协议离职时要我赔偿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8-04-19    作者:戴允丝律师
陈某入职某公司,担任区域销售经理,并签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约定陈某在离职2年以内,应某公司要求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某公司另外支付给陈某一定的补偿金。如陈某违反本协议,应当承担30万元的违约金。但未约定具体补偿金标准。后陈某合同期内离职,到竞争对手的公司上班,某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陈某支付30万元的违约金。仲裁委裁决陈某向某公司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
律师说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经济补偿但未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竞业限制协议应属有效。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无法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实际上按照不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请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请求劳动者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如果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明显超出劳动者的负担能力,或与用人单位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悬殊太大,显失公平,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应明确经济补偿的数额、支付方式、期限、违约责任,并自觉履行,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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