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合法债务过程中,避免上了非法拘禁的圈套
社会是复杂的,经济社会中,与人为钱财之事,一味坚信道德而无法律思维,无提防后手准备的人,说的好听,那叫老实人,说的客观点,那叫不成熟,说的难听点,那叫傻傻的可爱。
每个人活着都希望自己可以过的好些,不要被人欺骗,当然也不能总去没事想着欺骗人。 社会中,经济往来中的,债权债务方,当债务人无法还债的一刻起。放贷债权人与借钱债务人斗智斗勇的套路便开始了。本文小小说片段讲一下这其中会出现的一个套路问题,不是讨债人完蛋,就是讨债人完蛋的法律问题。
索要合法债务过程中,避免上了非法拘禁的圈套
借钱的时候,一切都是美好的,鱼儿和水 ,夏日有人送冰茶的感觉,一个字 爽。 那时的借款人 与放贷人是亲密伙伴。
钱好花 不好赚,尤其是那些已对外高额举债的 借款人,钱好借 真的就好还么。不好还怎么办。两条腿走路。要么私力救济,自己去要帐。要么我花钱打官司,弄个漂亮的判决书在家供着,慢慢执行路,我拉黑他,我失信他,我限他高消费。平时,大家都会先选择前者,自己想办法催讨债务。法院的判决书,不一定真的那么好使,执行那是一个漫长的可能有效或无果的过程。上法律执行政策,下边的对策简直可以用色彩缤纷来赞美债务人专业户的智慧。
对,自己去要钱,带上人,带上口粮,带上那份执着,放贷人出发了。千辛万苦找到人,苦口婆心来要债,欠我钱,还不还,盯着不放来要债,欠我钱给不给,居家不走来要债,何时还钱把家还。恫吓胁迫强要债,欠债还钱别想跑,精神打击来要债,借款不还不要脸,道德谴责来要债,还钱还钱快还钱。借钱的老爷,快还钱。
最后,放贷人疯了,人家死活没钱还,疯了的人,就会用疯子的办法去解决问题。带着几个描龙画凤的小兄弟,咋咋呼呼的找到借款人。喂,孙子,你是猴子派来的豆饼么,逗哥几个玩。快点还钱。然后,摸摸人家的脸,出现两个红手印,挠挠人家的头,掉下一把头发丝。棍子手中挥了挥,民事纠纷外挂升级,刑事案件开始了。
然后,疯子进去了,为了出来,钱不要了。为了出来,谅解书后再给多多少人民币。债务人完胜债权人,只是可能在医院住了那么几天,或永久坐在轮椅上。
是放贷人的错,还是借款人的错。为什么曾经的鱼儿和水,变成了,鱼儿和开水,曾经的夏日与冰茶 变成了 严冬三九 吃冰坨。曾经一个爽字 变成了如今 殇。
非法拘禁罪
1.第一个量刑幅度
非法拘禁他人,不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未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每增加二十四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
非法拘禁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每增加二十四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第三个量刑幅度
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每增加二十四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2)有殴打、侮辱、虐待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10%-20%;
(3)多次非法拘禁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冒充军警人员、司法人员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因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