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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合法债务反而构成非法拘禁罪
发布日期:2017-11-07    作者:110网律师
2017)川0107刑初245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是从古至今遵守的道德准则,然而生活中因为借款纠纷引发的悲剧时常发生,本是债权人却转化为犯罪人,本是有理的一方,却转变为被法律追究的一方。所以,一定要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追回自己的债权。
【关键词】非法拘禁罪  刑事辩护  量刑情节
【基本案情】 
20161120日,被告人甘某某发现与自己存在债务纠纷的被害人宗某某住在自贡市自流井区龙城国际小区后,将此事告知同样与被害人存在债务纠纷的被告人李某某,欲一同找被害人还钱。次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驾驶李某某的汽车从成都前往自贡。20161122日,被告人甘某某、李某某、王某在自贡城小区门口将被害人宗某某强行拉上车,并带至本市武侯区簇桥福锦路二段金海岸大酒店636号房内非法拘禁。被告人甘某某又通知被告人冯某某来帮忙,四位被告人采取语言威胁、拳打脚踢等方式逼迫被害人宗某某还钱。同年1125日,被告人李某某因家中有事先行离开,同年1126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宗某某被民警解救,被告人甘某某、冯某某、王某被民警挡获,同年1216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结果】
被告人甘某某、冯某某、王某、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八个月、六个月、六个月。
【律师说法】
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为王某进行辩护,查阅案件材料,调取相关证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其不是犯意的产生者,只是听从其他被告人安排。
二、被告人王某并非为了非法目的,其只是为了帮助朋友追回欠款。
三、受害人也具有一定的过错,诱发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四、被告人文化程度低,认为自己在收取合法的债务,未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五、被告人王某认罪、悔罪态度好,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
六、受害人出具了谅解书,不愿追究被告人的责任。
法院结合本案相关证据,听取本所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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