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非法债务实施的抢劫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在刑事案件中,因索要非法债务引发的抢劫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在实践中始终存在分歧,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就索要非法债务实施抢劫行为的认定作简要分析。
【案例】2015年6月22日凌晨,被害人张某在XX市某宾馆房间内拨打招嫖卡片上的电话招嫖,后被告人冉某的朋友李某(另案处理)来到该房间内与被害人张某发生卖淫嫖娼行为,但双方因嫖资问题引发争执,被害人张某未支付嫖资。同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冉某与李某预谋教训被害人张某。当日2时许,由李某以吃夜宵为由将被害人张某骗至XX市一饭店内。被告人冉某同时纠集被告人陈某、徐某,并由被告人王某驾车前往该处,被告人冉某在店内打了被害人张某巴掌,后将被害人张某带至饭店旁路边,被告人冉某、陈某、徐某对被害人张某进行殴打并强行将其带上车,期间,被告人冉某等人在车内向被害人张某索要5000元。直至当日3时20分许,被害人张某通过朋友转账支付3000元给被告人冉某指定的账户后才被释放。经鉴定,被害人张某因外伤致左外踝至足背肿胀,压痛明显,左外踝见6×2.8cm青紫,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XX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冉某、陈某、徐某、王某均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3月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冉某、陈某、徐某、王某结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冉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该案为什么定性为非法拘禁罪而非抢劫罪,关键在于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名强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抢劫公私财务的行为。对于索要嫖资(非法债务)是否属于非法占有,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这里并没有明确债务属于合法债务还是非法债务。因此在实践中具体是否认定抢劫罪存在不同观点。《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规定,“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可以看出,在以非法债务、非法物品为对象实施抢劫时,法律更倾向于对非法债务的“保护”。同样行为人以取得非法债务为目的而实施抢劫行为,也应对于非法债务给予保护,也即行为人因索取非法债务而实施抢劫行为,丧失了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不宜认定抢劫罪。
【律师提示】1、对于因索取非法债务而实施抢劫案件,律师应着重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入手,就是否存在非法债务纠纷提出律师意见,建议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查明是否存在非法债务纠纷的事实。2、对于索要财物远远大于非法债务时,行为人具备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应认定为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