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四姐妹诉滦平县政府撤销房屋所有权证行政诉讼案
孙某某四姐妹因为不满弟弟孙某某在未经四人的同意下,擅自虚构四姐妹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在村委会开具了继承人证明,并在滦平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孙某某(弟弟)拿着继承公证书和相应的手续,向滦平县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权证,滦平县人民政府为孙某某(弟弟)颁发了房权证。
孙某某四姐妹找到本律师,并委托我代为提起诉讼,经与四原告了解,四原告称其从未放弃过继承权利,并将实际情况反映给了公证处,公证处基于弟弟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撤销了之前作出的继承公证书。孙某某姐妹四人持撤销公证书向相关部门申请撤销给孙某某(弟弟)办理的房权证未果,准备进行行政诉讼。
本律师接受孙某某四姐妹的委托,向滦平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对滦平县政府和第三人孙某某(弟弟)的起诉,以被告为第三人颁证所依据的关键证据已经被撤销,继续保留孙某某(弟弟)非法取得的房权证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滦平县人民法院经过庭审,最终做出了撤销房权证判决,支持了孙某某四姐妹的请求。
参考依据:《房屋登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