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撤销某县政府为第三人颁发的林权证及市政府的复议决定
案由:撤销承德市某县政府为第三人颁发的林权证及市政府的复议决定
基本案情:刘某与承德市某村委会于1997年签订荒山绿化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30年,至2027年4月17日止,并于2000年6月23日在该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2008年2月3日,刘某与村委会再次签订了该地的农林拍卖合同并进行了公证。然该村委会在2007年12月7日发包别处地时又与第三人张某签订一份拍卖林地的协议(该协议中林地部分与刘某承包的林地林木重合),第三人并依此办理了林权证。后,因京沈高铁项目占地,刘某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于是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维持了县政府的行为,刘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刘某以行政行为依据的内容不真实、程序违法提起行政诉讼。
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县林权登记管理办法》关于相邻权人是否有争议、公示公告等规定撤销了县政府为第三人张某颁发的林权证以及市政府的复议决定,并责令县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