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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栖霞区故意伤害案】-成功取保候审【检察院不予逮捕】
发布日期:2018-04-02    作者:庄荣华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真实案例指导分析
         故意伤害犯罪刑事案件

            栖霞
司法机关承办
    检察院决定不予逮捕【无逮捕必要】
                              2016.4.21释放
                庄荣华律师分析讲解

案情介绍
     本案南京当事人因故意伤害
被司法机关刑事立案,当被刑事拘留之时,当事人家属多方打听得知庄荣华律师对于栖霞区故意伤害刑事案件问题有多次刑事诉讼成功办理经验,因此报以万分急切的心情找到南京刑事律师庄荣华全程为其辩护代理。 
      接案后庄荣华律师及时会见嫌疑人,同时与嫌疑人解释法律规定和自己的诉讼权利,对于一些基本常见的刑事案件问题作出详细的沟通和交代。


律师办案
    
在侦查阶段,庄荣华律师正式与办案机关提交律师辩护手续。与承办核捕的检察官提交证据与详细全面的律师意见,并多次及时与检察官保持积极沟通。
   

案件结果:
     1、本案重要犯罪嫌疑人在报捕阶段成功不批准逮捕【无逮捕必要】。    

          
     刑事案件办理
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刑事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刑事司法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刑事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刑事案件家属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刑事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刑事诉讼活动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在南京各区办理了大量的取保候审以及法院缓刑的成功案例,处理案件过程中将竭尽所能的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以争取每一次从轻减轻的辩护机会。


江苏法律规定:   
   故意伤害罪是一个古老的罪名,它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一类犯罪范畴,古今中外的刑事法律都认可此类行为的可罚性和应罚性。故意伤害案件源于社会成员个体之间的矛盾冲突,所以此类犯罪发案率高低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一个社会、一个地区或一个社区的文明程度,反映出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融洽程度。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属于综合型处理方式,即对被告人的行为既要进行刑事评价和处理,又要作出民事评价和处理。
   故意伤害案件包括出于伤害故意伤害他人达到一定程度,形成诉讼的案件;也包括出于其他目的,结果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按照刑法规定应当转化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案件。
故意伤害案件分为自诉和公诉两种。在自诉案件中又分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公诉转为自诉的案件。诉讼种类的不同,决定审理的程序、审理的方法、裁判的方法也有所不同。在审判实践中,都必须从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入手,划清罪与非罪界限,以惩恶扬善、化解矛盾纠纷为出发点,充分关注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作出正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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