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故意伤害案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6年6月26日
摘要:犯罪嫌疑人刘X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被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刑事拘留。本律师应其家属委托,成为本案嫌疑人刘XX的律师,在依法了解案情并会见了刘XX后,本律师认为,该案证据不足,为避免错误关押为由,经与办案单位协调、沟通,最终办案单位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决定为其取保候审。
附件1
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汴公梁(治)取保字[2016]0009号
犯罪嫌疑人刘xx性别男,出生日期1986年xx月xx日,住址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xxx员工宿舍,单位及职业开封市东京大道xxx酒店,联系方式xxx。
我局正在侦查2016.02.26开封市金明区xxx故意伤害案,因犯罪嫌疑人没有批捕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6年4月21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徐xx的监督/交纳保证金(大写) 元。
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章)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2
开封市看守所
释 放 证 明 书
字(2016)166号
兹有刘xx,性别男,年龄30,住址开封市东京大道xxx酒店,因故意伤害于2016年3月11日被逮捕/拘留,现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经梁苑分局决定,予以释放。
开封市看守所(章)
2016年4月21日
附件3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