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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发布日期:2018-03-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下列情形例外:

  (1)被告离开住所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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