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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者致公安人员重伤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18-03-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某日,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特警队员余某、吴某、邹某某跟随“赣C-27891”公交车执行反扒任务。车辆在行驶途中,三名特警发现陈某和罗某某正在扒窃他人财物。当车行驶至某小区附近,陈某和罗某某正准备下车时,三名特警队员在亮明自己身份后立即对他们实施抓捕,此刻陈某便从身上掏出弹簧刀进行抗拒,并将特警队员余某和吴某刺伤。经法医鉴定,余某的伤情为重伤乙级,吴某的伤情为轻伤乙级。

【分歧】

被告人陈某构成何罪?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陈某明知公安特警正在执行公务,其不但不予配合,反而采取暴力手段用弹簧刀对特警行刺并造成他们受伤后果,侵犯了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符合妨害公务罪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陈某为逃避抓捕,故意用弹簧刀行刺特警,造成余某重伤乙级、吴某轻伤乙级之后果,其主观恶意深。本案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发生牵连,故应按一重罪即故意伤害罪论处。

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抢劫罪。陈某扒窃后抗拒公安特警抓捕并用刀捅伤特警,构成转化型抢劫犯罪,应依抢劫罪定罪量刑。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是: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行为人必须先有盗窃、诈骗或抢夺行为,这是向抢劫罪转化的前提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要求盗窃、诈骗或抢夺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二是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向抢劫罪转化的客观条件;三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结合本案分析,特警队员余某等在公交车上已经发现陈某和罗某某有扒窃他人财物行为,当特警队员在亮明自己身份后正要对他们实施抓捕时,遭到了陈某用弹簧刀进行暴力抵抗,并造成特警队员余某重伤乙级、吴某轻伤乙级之后果,陈某使用暴力的目的就是为了抗拒抓捕。可见,陈某的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犯罪构成要件,故以抢劫罪处罚。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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