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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公安人员虚构被害人涉嫌洗钱等犯罪行为实施电信诈骗案
发布日期:2015-11-08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冒充公安人员虚构被害人涉嫌洗钱等犯罪行为实施电信诈骗案【学习札记364】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64(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4)参阅案例6
王某某等冒充公安人员虚构被害人涉嫌洗钱等犯罪行为实施电信诈骗案
【裁判摘要】
行为人在境外成立针对我国大陆居民的电信诈骗组织,通过事先获得公民联系方式和身份信息,冒充公安人员向不特定多数人拨打电话,谎称被害人银行卡涉嫌洗钱犯罪,需要向被害人财产进行核查比对等方式,诱骗被害人进行转账或汇款,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犯罪组织内部虽有分工,但其各成员之间已形成一个统一的利益整体,故各行为人应对其加入诈骗团伙期间整个诈骗团伙所骗总额承担责任,以防止对此种专业分工细密意图使犯罪构成割裂化的共同犯罪的追究不力,并注意骨干分子和其他成员的量刑区别。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期,总第
31辑,法律出版社  20145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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