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妻平愤出手伤人应担责
发布日期:2018-03-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12年4月26日10时许,梁某与原告何某在广西百色市田阳县田州镇定律村家禽市场6号铺面旁因争抢通道引起争吵,原告将梁某停放在通道的铁笼踢开,梁某看到此情况后,也踢原告停放在通道的电动车踢倒,于是原告去拉扯梁某的头发,两人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在场的人隔开。梁某将发生之事告诉其丈夫黄某,被告黄某听后很气愤,约1个小时后,被告黄某来到家禽市场6号铺面与原告争吵,原、被告在争吵中相互推拉,被告即对原告进行动手殴打,致何某头皮裂伤、手臂、小腿多出擦伤,后经在场的人隔开平息事件。事后,原告何某即向田阳县公安局田州派出所报警。同日,原告被送到田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1、头皮裂伤;2、胸背部软组织挫。2012年4月30日原告出院,支付医疗费4020.40元。原告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出院时,医院建议全休一周。
2012年9月14日,田阳县公安局对被告黄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本事件发生后,原告曾于2013年5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因该案公安机关侦查尚未终结,原告申请撤诉。后因原、被告双方协商赔偿未果,原告又于2014年1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630.48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分歧】
原告被殴打受伤,谁应承担责任,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无故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受伤,过错在于被告,故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与被告之妻发生争持,被告为其妻出气出手伤人,被告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原告与被告发生争吵时,原告与被告相互推拉,原告在此事故中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本案原告在与被告发生争吵时,与被告相互推拉,原告在此事故中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被告为其妻出气出手伤人,被告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由被告承担事故6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40%责任。
(作者单位:广西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