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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案件成功判缓
发布日期:2018-03-16    作者:王洋律师
  近日,辩护人代理的刘某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通过辩护律师的努力,为被告人刘某某取得了缓刑的判决结果,实现了当事人早日恢复人身自由的美好愿望。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卢某某、魏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先后经介绍缴纳69800元加入“连锁经营业(即1040工程)”传销组织,并形成上下级关系,该组织陆续在合肥市瑶海区海洲世家、云河湾、瑞泰和园等小区开展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该组织传销团队人员已达百余人,层级在三层以上,涉案人员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辩护人提出以下刘某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并建议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缓刑: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仅获利四千余元,由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传销人员较少;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并多次表示愿意主动缴纳罚金,可见其认罪、悔罪的态度十分诚恳,请法庭考虑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过法庭审理,控辩双方的辩论,最终法庭全部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刘某某具有以上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本案通过辩护人的努力,取得了相对圆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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