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传销案件中人数认定问题的思考
关于传销案件中人数认定问题的思考
传销是一种违法行为,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但传销达到何种程度将受到刑事处罚,普通人可能就不得而知了。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只有传销的组织者、领导者,才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般的参与者是不构成该罪的。
那么,传销组织中的领导者、组织者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定罪量刑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2013年颁布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组织者、领导者的下家人数要达到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又来了,三十人在法庭审理中该如何认定,一般来说,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比民事案件严格的多,而且禁止进行推定、估计,比如,一个传销组织,按照组织结构为:发展层、A岗、B岗、C1、C2、C3等五个级别,发展层满了27人后,会晋升为A岗,继续发展,A下面的发展层又满27人后,A岗的人就升为B岗,这时,理论上计算,一个B岗下面有3个A岗,每个A岗下面有27人,B岗下面应当有81人+3人=84人,那么这个B岗人员就达到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但是要证明B岗下面的人数确实是84人,一般来说,就应当有84个下家的证言和缴费记录证明才可以,但现实中,很多参加传销的人员可能没有实际缴费,可能在公安机关打击后不知去向,很多人无法联系上,而且还存在一种情况,就是有的传销人员为了尽快升级,自己花钱抢点,所以公安机关在调查参与人员具体数量时,很难将全部证人证言收齐,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可以根据其它的证据综合认定,这些证据中,银行的交易记录应当说非常重要,但仍然需要其它证据相互佐证才能证实传销人员的数量,本人在办理的一起传销刑事案件中,公诉机关在公诉书中指控我的当事人组织内部参与人员最少120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应当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过开庭质证和辩论,本律师根据刑事证据的规则要求出发,对公诉机关关于人数问题进行质证辩论,最终人民法院才难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内部参与传销人员至少120人,属情节严重,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郑*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最终判处了2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相比较5年起步的“情节严重”的量刑,当事人及我本人对本次辩护都相当满意。
综上,关于传销人员的人数认定,必须根据刑法的证据规则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举证论证,绝对不能进行推定或简单的进行综合认定。
燕郊刘洪斌律师
201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