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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仍应付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18-03-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刘某于2012年3月6日入职某食品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3月6日至2013年3月6日。2013年3月6日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刘某继续在某食品公司工作,但双方未再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10月9日刘某向食品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于同日离开食品公司。2013年11月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食品公司支付2013年4月6日至2013年10月9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5400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刘某要求的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某食品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要求不支付该双倍工资,并提出2013年3月6日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刘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造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的过错在刘某。法院查实,与刘某一起劳动合同至2013年3月6日到期的共有职工8人,其余7人均已与食品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可认定,造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刘某,系食品公司与刘某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事宜,刘某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分歧】

关于某食品公司应否向刘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某食品公司未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的一个月内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一个月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二、虽然某食品公司与刘某没有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造成这一事实的过错在刘某,如果支持双倍工资,会造成其他劳动者效仿,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因此,不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只要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要付出双倍工资的代价。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因劳动者的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继续留用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对此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仍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并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在刘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食品公司应当行使合同的终止权,在书面通知刘某签订合同无效后,依法终止与刘某的劳动合同,但食品公司未行使合同终止权,而是继续留用,应当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法律规定的代价。因此,应当向刘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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