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与增资扩股利弊分析
王先生与几位朋友共同投资经营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经营过程中,由于公司扩张较快,资金压力越来越大,因王先生看好公司前景,希望增加个人在公司的话语权(股权比重),于是他向律师咨询,结果有的人建议他收购其他股东的股权,有的人建议他增资扩股,两种方案摆在眼前到底该选哪个方式好呢?
像王先生这种情况,生活中非常普遍,本文笔者试对股权转让与增资扩股两种方式进行分析,希望能给有同样困惑的股东或企业在决策时提供一些参照。
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以上法条可知我国法律并不禁止股权转让,相反还对股权转让的具体流程进行了规制,以利于实践操作运用。
股权转让的优点:
一、程序相对简单
股权转让通常有两种情形: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对内转让指将股权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该转让行为既不影响公司的资合性质也不会造成人合的矛盾,因此公司法对此无限制,只要转让方和受让方就转让的比例、价格、时间等事项达成协议即可,其他股东无权干涉。对外转让是指将股权转让给非股东方,即引入新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对外向非股东方转让股权,适用的是股东人头决,而非资本多数决,转让股权事宜无须召开股东会表决,只需出让股权股东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接到该股东的书面通知后30日内,过半数同意转让则新股东进入;过半数不同意转让则应当购买该股东的股权;既不购买也不同意转让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有利于股东收回投资款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因此,在公司成立后,股东要收回出资,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主要方法有:股权转让、公司减资、公司回购股份、公司解散和破产清算。在以上几种方式中,股权转让是股东收回投资款非常有效的方法。且,由于股权转让是股东的个人行为,股东将自己的股权转让后,就可以拿到股权转让的对价金,高效便捷。
股权转让的缺点:
一、股权转让后,没有如实出资的原股东仍要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资义务为股东的法定义务,不因股权的转让而转让,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根据以上规定,股权转让后,出资不实的原始股东和受让人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之后原始股东和受让人之间再解决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需强调的是,在股权转让中,受让股权的一方在支付价金后取得了公司股东地位的同时,不但继承了原股东在公司中的权利,也应当承担原股东对公司从成立之时到终止之日的所有义务,其承担义务亦是无条件的。
二、公司的注册资本并没有增加,不会对公司的发展壮大产生有利影响;
由于股权转让是股东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内部的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外部的第三人,此转让行为并不会带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因此也无法解决公司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资金压力问题,即股权转让多数时候是股东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结果,一般而言不会对公司的发展壮大产生有利影响。
三、转让股权的股东要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九)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以上规定,股东个人转让股权的,对于股权转让的获利收入,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例如:2017年以500万元人民币收购某公司50%股份,2018年以800万元人民币将该股份予以出让,则获利的300万元要交20%的个税,即需缴纳个税60万元。
增资扩股是指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增强企业的经济实力的方案。
增资扩股的优点:
一、企业的注册资本增加,经济实力增强;
增资扩股中的资金承受方为企业本身,而非该企业的股东,增资扩股的资金属于企业的自有资本,不需要还本付息;即使分配红利,也需要根据企业经营状况来决定,所以财务压力较小。另外,增资扩股的“资金”既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还可以是场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尤其是非现金出资,往往会比单纯的筹集现金更能尽快形成生产经营能力,对企业的发展影响更大。
通过增资扩股,公司增加了注册资本,带来了新鲜血液,公司的经济实力增强,从而可以扩大生产规模、拓展业务。
二、可以通过增资扩股的手段来调整股权结构和股东持股比例;
公司的发展要求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外部形势的发展,不断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达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的目的,而增资扩股无疑是公司调整股权结构和股东持股比例的重要手段。
三、增资扩股可以提高公司公信力,使企业获得某些法定资质;
一个公司的规模越大,通常会被认为实力越强,而增资扩股就是扩大公司规模,提高公司信用的重要手段之一。另外,在我国注册资本达到一定数额标准亦是获得某些法定资质的主要条件,那些注册资本达不到标准的公司,要想获得相应的法定资质,必须进行增资扩股。
四、引进战略投资者;
战略投资者可以给公司带来资金、技术、销售渠道等,让公司的竞争力在短期内大幅提升。一家公司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需要引进不同的战略投资者,而增资扩股是引进战略投资者的重要手段之一。
五、知识产权增资好处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规定明确了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进行出资,而知识产权相比货币出资而言好处多多,例如:
1、可以减轻企业的货币资金筹措压力。 企业股东增资主要有货币增资和非货币增资两种形式。运用知识产权增资可避免一次性筹集大额货币资金的压力。
2、利用知识产权增资,可以提升公司的技术实力和企业形象,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
增资扩股的缺点:
一、程序复杂;
增资扩股属于公司重大决策问题,因此,公司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也就是说,召开股东会进行表决是增资扩股的必经程序,而且采用的是资本多数决而非股东人头决。另外,由股东会对增资做出特别决议后,还应当依法修改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及股东认缴出资的条款,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资金成本比较高;
当一个企业盈利能力比较强时,随着新股东的加入,新股东也要分享走企业的收益,导致企业资金成本增高。
三、增资扩股融资容易稀释原股东的股权甚至会让原股东丧失对企业的控股权;
投资人增资入股将会同比减少原股东原有的股权比例,这就是增资扩股导致的股权稀释。例如:A公司融资200万,让出公司20%的股权,那么原股东的股权都要等比稀释为100%-20%=80%,如果公司有两位创始股东,分别持有60%和40%的股权,增资扩股后两位股东的股权比例就变成了48%和32%,剩余20%是投资人获得的股权。
四、公司增加资本后如果股东将来缺钱,不能从公司中撤出注册资本。
如前所述,与股权转让的对价金不同,公司通过增资扩股融资到的资金性质属于公司的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因此,公司增加资本后,股东即使缺钱也不能随意撤回出资,除非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自己的股权转让出去获得资金或者通过复杂的减资程序撤回出资。
总之,不论是对于想引进资金的企业,还是股东,还是想进行投资的新投资人来说,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和采用增资扩股的方式各有利弊,至于选择哪种方式更适合自己,最终还是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初衷综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