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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最新案例分析(2018)
发布日期:2018-02-04    作者:杜凯律师

抢劫罪最新案例分析(2018)
---杜凯律师
【杜凯律师分析】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案件为常规类案件,可以根据法院所在地所确定的同类案件的涉案数额,次数,其他情节等确定案件是否构成抢劫罪,及所判刑期。以下为最新该类案件的判刑情况,还有很多同类案件,如有问题可电话询问。
【案例一】
2016年9月16日2时50分许,被告人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搭载方某(另案处理)来到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公园,遇到被害人田某与其女友康某亲热,遂上前抢劫,共抢劫,940元, Iphone5S手机一部,华为荣耀手机一部。经办案机关确定,涉案价值4060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案例二】
2017年2月4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骑摩托车至本市某某区某某商铺办事,见被害人田某的家门未锁,遂起盗窃之念,溜进被害人田某家的卧室,将床上的一部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拿在手中,欲逃出卧室时被正值在家的被害人田某发现。被告人郭某某某遭到被害人田某的大声斥责后,见被害人田某堵在门口不让其离开,遂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威胁被害人田某。受到惊吓的被害人田某躲让到旁边,被告人郭某某某遂趁机携带所盗手机逃离现场。后被告人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郭某某的家属代其退赔被害人田某人民币1100元(已发还)。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法律规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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