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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抢劫案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1-07-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女,1978年6月12日出生,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现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告人陈某,男,1990年7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大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河北省大城县大尚屯镇。2008年7月8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因抢劫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公安局看守所。

二、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与赵某、刘某(均在逃)合谋抢劫,并在廊坊市区内寻找抢劫目标。2008年7月8日凌晨三时四十分许,被告人陈某与赵某、刘某在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南侧光明动物门诊店附近,见张某在人行道上行走时,即上前尾随,并将张某扑倒在地后对张某进行殴打,将张某背的包及诺基亚5300型手机一部抢走。该手机价值867.60元。后张某与爱人对被告人陈某等人进行抓捕时,被告人陈某使用暴力进行反抗,并用砖头进行威胁,后被当场抓获。

三、调解经过

本案在审理过程后,被害人张某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赔偿,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陈某抢劫犯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同时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305.68元。

被告人陈某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成年,主审法官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先找到其父母了解情况,得知被告人陈某初中毕业后,辍学在家无事可做,父母因整日忙于劳动,无时间照顾和教育。被告人的父亲讲他们一直认为陈某是一个好孩子,后来陈某提出要到廊坊市里打工,以减轻家里的负担,父母还很高兴认为孩子长大了懂事了,哪知到了社会上沾染了许多恶习,等了解到这些情况后,却也管不了了。听说被害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赔偿,被告人的父母都低下了头,并对法官讲他们没有经济能力进行赔偿。法官通过他们的眼神看出了他们的心思,因为他们也知道抢劫犯罪是一种严重的暴力犯罪,将会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基于此点考虑,他们也就不愿意赔偿。

鉴于这种情况,几天后,主审法官又第二次找到了被告人陈某的父母,向他们讲解有关法律规定,告知其: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以打消被告人家属认为赔了钱就应当减轻处罚,甚至不处罚的错误想法。因被告人犯罪时未满成年,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官还从如何教育挽救未成年罪犯的角度,告诉他们今后要多关心孩子的成长,对孩子要有信心,不能因为他们犯罪就嫌弃他们,要给予他们更多的爱,要让他们感觉到家的温暖,感觉到人与社会对他们的关怀,帮他们恢复信心。

在做被告人家属工作的同时,法官又找到了被害人,向其讲明被告方的经济状况,及依据法律规定其提出的赔偿请求哪些符合法律规定,哪些又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以打消其不切实际的赔偿要求。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终于达成一致的意见,最终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00余元。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因犯罪时未满成年,依法应减轻处罚。且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四、分析点评

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特殊性,原、被告双方的对立情绪往往比较严重,调解难度较大,尤其在被告被羁押的情况下,更是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为此,法官要立足审判工作实际,从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角度出发,坚持既有利于被告人安心服刑改造又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充分发挥调解作用,积极创新调解方法,在调解过程中要瞄准三个时机:一是庭前借力调解,充分发挥乡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联络员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干部、法院法官、当事人的亲属等人在人民调解中的作用,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力求找到民事赔偿的结合点。二是庭中合力调解,庭审结束后,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特意安排时间召集双方当事人家属代表、代理人与人民陪审员、司法联络员等就民事赔偿问题再度进行共同磨合。必要时,还邀请院领导来现场参加指导调解。三是庭后释明调解,主审官告知当事方刑事判决的审限期以及择日可能宣判的日期,并在裁判前公开讲明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后的好处,即对被告人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对被害方可降低一定的执行风险。

作者:潘彦 吴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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