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苏某离婚纠纷案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1-07-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吴某,女,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廊坊国际饭店职工。现住,廊坊市
被告苏某,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职工,住廊坊市。
案情简介:
本案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3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尚好。2006年7月10日生一女孩儿,取名苏小某。2007年底,原、被告双方以原告吴某名义与双方均熟悉的一朋友(本市居民)王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王某将其座落于本市光明东道一处房屋卖与本案双方当事人,价款为345000.00元,签订合同当天交付300000.00元,余款45000.00元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时付清,并约定了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签订后,本案原、被告交付王某首付款300000.00元。后被告苏某出国工作(上线)。此时,双方就购买王某房屋及领取苏某上线工资等问题发生纠纷,原告认为被告家人以为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写的是原告名字,所以房子会成为原告的个人财产,另在国外工作的苏某授权其姐姐来支领他出国工作的上线工资,引起了原告吴某的不满。继而吴某于2008年2月18日以被告苏某不尽家庭主要义务、不抚养女儿、对原告母女不闻不问,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苏某与其共同生活,被告依法支付抚育费及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院立案后,通知被告苏某应诉,被告苏某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及婚生女儿苏小某随原告共同生活。但对于抚育费的数额及其出国上线收入的分配上双方有分歧。诉讼中,本院裁定查封了原、被告双方所购买王某的房屋,这又引起了案外人王某的不满,随即与妻子徐某共同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前述房屋尚属于他们夫妻二人的财产,而非本案原、被告吴某与苏某的财产。事实上,在吴某与苏某进行离婚诉讼后,此二人与某军也随即解除了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王某亦将所收取的300000.00元房款退还给了本案双方当事人。本院解除了对该房产的查封。双方最后的主要争议在于被告苏某出国工作的工资收入以及被告突然提到的婚前送给原告的一些首饰的处理上。法院为此曾据原告的申请数次去被告工作单位调查被告工资收入及出国收入,因被告在诉讼中再次出国工作,数次调查又引起了被告及家人的不满,乃至拒接法官的电话。最终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审判员回避。后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继续审理。
调解经过叙述:
新的主审法官接手该案后,仔细阅读了案卷材料,感到原、被告之间的分歧其实已经不大,双方之间的大多争议问题均已达成了一致意见,只在最后的一些极少的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双方有些在斗气。另外,当事人对原主审法官失去信任,这也是案件最终未能调解解决的原因。基于此,新主审法官认为要调解解决问题,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就显得非常重要。在经过综合考虑之后,主审法官认为问题的关键在被告苏某,如果能够做通被告苏某的工作,案件就能够比较顺利的解决。8月29日,主审法官传唤被告苏某到庭进行谈话,谈话时,一方面,告知其另行组成合议庭之后的法律程序问题,随后耐心听取其陈述,不插话,不打断,全面、充分了解他的意见。另一方面,告知其有些简单的事情由于家人的掺合反而变得更加复杂,在指出其错误做法后,要求其以后不得让家人再来法院掺与,但其可回家征求家人意见。主审法官在此前了解到,案件原审法官已经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及调解工作,最终因被告提出让女方退回婚前其所送的首饰而致调解不成,于是对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批评他应该大度一些,不要在一些小事上斤斤计较,这样做只会延误时间,不利于问题的解决。既然夫妻双方已经没有感情,都同意离婚,就应好离好散,因为一些旁枝末节耽误时间实在不值得。后又与之提及孩子,告知其因为双方已经有了孩子,今后还有许多事情需要共同面对、共同解决,如果闹得太疆,对谁都没有好处。在提到孩子时,被告苏某谈到了探望的问题,法官当即表态支持这一请求。在整个调解过程中,因为法官始终耐心听取被告陈述,处处尊重被告,从情、理、法等方面反复解释、说明和劝导,被告也能平静地听取法官的解释,最终他放弃了索要婚前所送首饰的请求并答应承担孩子的抚育费,并自今年的1月1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天上午,得知已另换主审法官的原告吴某主动打来电话要求与主审法官面谈,主审法官随即接待了她。在离婚案件中,作为女方当事人一般都会感到委屈,说的话自然会更多一些,有些话甚至与案件无关,但主审法官还是没有打断她,一直坚持把话听完。开始,吴某明确表态不同意调解,要求尽快判决。主审法官耐心倾听其陈述,苦口婆心地与之交谈3个多小时,释法明理,告知其判决结案对于法官来说,更为简单,且省时省力。但是,对当事双方来说,一是很难同时让双方都满意;二是如果一方上诉,时间拖得更长,会带来更大的痛苦和伤害。但调解结案就不同,如果双方都作出一定的让步,问题就会立即解决,对当事人、对孩子都有好处。最后,苦口婆心的解释劝说感动了吴某,她说,没想到法官会如此耐心地听她陈述,如此耐心地做工作,她同意调解,且不会再提新的要求。看到原告吴某情绪缓和,不再坚持自己的要求,主审法官又提到了被告苏某作为孩子父亲,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原告吴某说孩子太小,现在不能离开母亲,因此一年内最好不要让被告接走,等大一些再接。主审法官觉得吴某说的有道理,答应再做被告的工作。
与当事人双方的谈话进行到这个程度,主审法官的心里有了把握,于是,8月30日下午,又分别约见双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要求他们帮助法院做各自委托人的思想工作。在多次“背靠背”调解的基础上,主审法官感到调解时机已经成熟,9月3日,把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叫到了一起,“面对面”进行调解,很快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一、原告某方与被告苏某均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予;二、婚生女儿苏小某随原告吴某共同生活,被告苏某负担抚育费,每月500.00元,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开始计算支付,第一次支付6000.00元(二00八年全年),此后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始每半年上交一次;三、被告苏某在婚生女苏小某三岁之前可在每月的第一个休息日进行探望。在婚生女苏小某三岁之后可在每月第一个星期五下午五时至第二日下午五时(二十四小时)对于婚生女苏小某进行探望并可接走;四、夫妻共同财产:现有存款被告苏某给付原告吴宏方35000.00元;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海信牌29吋电视机一台、西门子牌电冰箱一台、小天鹅牌全自动洗衣机一台、海尔牌空调挂机一台、帅康牌抽油烟机一台、DVD机一台归原告吴某所有;长布艺沙发一个、餐桌一张、椅子三把、双人床一张、五斗柜一个归被告苏某所有。上述调解协议在送达后两天内履行。案件受理费2000.00元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二日内交纳。
9月4日,双方当事人及各自代理律师再次到庭后,与主审法官一同到苏某家,并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按照调解协议执行相关财产,并顺利执行完毕。新主审法官接手此案,前后不到7天时间就调解解决,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均表示非常满意。
分析点评:
该案是一件普通的离婚诉讼,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并不是很多,一是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及子女抚养的规定,二是“婚姻法”中关于子女探望的规定。这两点当事人之间均已达成一致,只是在财产分割上有一定分歧。之所以审理时间相对较长,一是因为当事人尤其是被告苏某家人掺与过多,造成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小分歧也不能达成一致;二是当事人对原审法官失去信任,导致其不再相信法院,不再相信法律,思想工作一时难以做通。因此,在调解案件时,主审法官拿出足够的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拿出足够的耐心释法明理,以足够的耐心争取到当事人的信任,最终说服调解工作顺利进行。
通过审理该案,主审法官有几点体会:首先要有诚心,就是要真心对待当事人。当事人遇到纷争,到法院起诉,是相信法律,相信法院,在某一方面讲就是相信法官,法官代表了法院或者说就是代表了法律,法官的一言一行对当事人影响都很大,不经意间的一句话,一个眼神,都可能会影响到当事人对法官个人、对法院甚至于对法律的不信任。因此,法官对待当事人一定要诚心,这也是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其次要有足够的耐心,要学会倾听。当事人的陈述不一定都有道理,甚至有些也不一定是事实,但不管如何,法官都要认真倾听,不要因为其所说的话与案件无关,就随意打断她。在审理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认真对待案件,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赢得当事人的充分信任,为调解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再次,要充分利用当事人对家人及代理律师的信任,变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在与家人及律师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让他们帮助法院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这样就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作者:金百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