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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在向他人借钱打借条时需要注意若干情况
发布日期:2018-01-30    作者:崔新江律师

生活中就是有些人,借钱就不准备还,因此,常在借条上打主意,另外加上中国文化博大精深,一字之差可能带来天壤之别,本文今天就给大家带来借钱不还的7种借条。
1、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王XXXX父子向朋友张XXXX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XXXX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XXXX”写成“张XXXX1”。张XXXX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XXXX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XXXX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XXXX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律师提醒:打借条时不妨请借款人把身份证号写上去,这样即使借款名字书写潦草,也可以凭身份证号确定其人。
2、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案例:王XXXX向张XXXX借款10000元。在张XXXX要求王XXXX书写借条时,王XXXX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最终张败诉!
律师提醒:如果不是当面书写的借条,一定要在你当面签字,哪怕已经签名,那么也让他再签一遍,否则后患无穷!
3、利用歧义
案例1:李XXXX借周XXXX100000元,向周XXXX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XXXX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XXXX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XXXX出具借条一份:“李XXXX借周XXXX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XXXX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XXXX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律师提醒:中华文化博大精深,借条内容应反复阅读,不留歧义。
4、以“收”代“借”
案例:李XXXX向孙XXXX借款7000元,为孙XXXX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XXXX7000元”。孙XXXX在向法院起诉后,李XXXX在答辩时称,为孙XXXX所打收条是孙XXXX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XXXX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XXXXXXXX元”。
律师提醒:写清借款原因,“收”“借”分明。
5、签名用绰号或签名模糊
借条各项信息之中,借款人的签名最为重要。一般来讲借条上需要写明借款人的真实姓名,姓名后面最好加上借款人的身份证号。为了防止借款人用昵称或假名,签字是最好让借款人在姓名上按手印,因为按手印与签字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现在市面上有一种“自动褪色魔术笔”,有这种签名过段时间字迹就会消失或者变得模糊。在写借条时,最好自带笔墨。
律师提醒:用自己的笔,认真核对身份信息。
6、借条故意写成欠条
案例:刘XXXX向陈XXXX借款18000元。出具欠条一张:“仅欠陈XXXX人民币18000元,刘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然而3年后陈XXXX向刘XXXX要求还钱,刘XXXX却说诉讼时效已过,拒还。
律师提醒:借条和欠条是不同,两者在都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情况下,借条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其法律时效性是20年,而欠条的诉讼时效是3年,而且借条与欠条的举证责任都存在很大的差异!
7、借款不写利息
案例:李XXXX与孙XXXX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XXXX写到:今借到孙XXXX现金10000元。孙XXXX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XXXX以李XXXX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XXXX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事先明确约定,并记载于借条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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